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
1、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2、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集群企业自愿委托托管企业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代理办理除解除托管关系的住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外的登记注册等。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托管合同应明确涉税文书签收、记账、报税等服务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托管合同未注明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视为免费服务。
集群企业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监管部门通过托管企业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的,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3、托管企业应当制定集群企业管理制度和细则。
4、托管企业应当建立集群企业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企业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方式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需保留相关票据和票据对应销售清单或运货单备查;
(四)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
(五)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定期联系情况记录;
(六)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5、托管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企业应当协助监管部门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督促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及办理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托管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其中托管企业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应同时书面通知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托管企业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属地登记机关书面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
7、托管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向登记机关报备联络员信息,经报备的联络员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8、托管企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企业及个人信息。
9、托管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或集群注册托管行业协会网站,公示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方式、托管的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情况等。托管企业应当为登记机关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数据或数据接口。
10、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1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应通过本企业或集群注册托管行业协会网站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书面报送登记机关;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且约定代理税务业务但已超过6个月未发生代报纳税的,托管企业应邮寄一次通知信函至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身份证地址确认经营情况,确认结果应书面报告登记机关。
11、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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