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23〕24号
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按照《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托管企业、集群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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